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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主要观点: 即使自动驾驶技术成熟、安全性远超人类,也应当保留人类在公共道路上的驾驶权,禁止人类驾驶是对个体自由、多元生活方式与社会韧性的不可逆伤害。
1.1理由:自由的本质是自己的选择,公共道路的核心,就是服务于所有人的出行需求,而非仅服务于 “最高效率、最高安全” 的单一目标。人类驾驶的权利,本质是个体对自身出行的自主控制权 —— 我有权选择由自己掌控方向盘,而非被技术、规则强制剥夺这种选择权。
1.2主体性的不可替代性:驾驶不仅是 “从 A 到 B 的通勤工具”,更是人类掌控自我、体验世界的重要方式。对很多人而言,驾驶是自由、独立、掌控感的象征:长途自驾的风景、操控车辆的乐趣、应对路况的成就感,是 AI 无法替代的精神体验。禁止人类驾驶,等于剥夺了人类对交通工具的主体性,让个体彻底沦为技术的附庸。
1.3权利的不可逆性:一旦立法禁止人类在公共道路驾驶,这项权利将永久消失,未来再无恢复的可能。这种对基本自由的剥夺,必须以 “绝对必要、无替代方案” 为前提,而 “更安全” 远不足以成为剥夺自由的充分理由 —— 就像我们不会因为 “坐飞机比开车安全 100 倍”,就禁止所有人开车出行。
1.4一些人开车是一种享受,如果禁止人类在公路上开车,就是剥夺了这些人享受快乐的权利。这样是非常恐怖的。